案例:施先生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苏F**7**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为了商业险保费便宜,施先生向某众保交通互助公司购买了众保交通服务商业保障。2024年11月施先生驾驶苏F**7**发生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,该起事故中,交警认定施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施先生为其苏F**7**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予了赔付,商业险部分损失施先生自行承担后向某众保交通互助公司申请赔偿,至今未得到该公司赔偿回应。
案件警示:针对此类业务的风险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《关于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等的风险提示》,明确指出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不是保险业务,相关权益无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得到保障。此类业务经营者不是持牌保险机构,相关业务缺乏严格的偿付能力、准备金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约束,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、“跑路”等现象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或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风险。

中国人寿财险在此提醒广大车主:投保时务必核查机构资质,拒绝“低价统筹”陷阱,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选购车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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